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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07月30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15(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7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140226號函同意核備。
二、增訂承銷商應輔導有重要子公司位於中國大陸之外國發行人於申報募資案件時出具承諾書,承諾將在臺募集之資金存放於台資銀行或其海外子(分)行,並依計劃支用,另為保障投資人, 如發行公司債,其擔保銀行及受託銀行限為在我國設有營業據點之銀行,且承銷商應將資金之執行情形,納入每季募資計畫執行情形之評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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