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99年12月3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至附件4),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2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63039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避免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轉(交)換公司債兌回股票時衍生爭議,增訂承銷商於輔導發行人募集發行海外可轉(交)換公司債、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海外存託憑證案件時,應評估發行人陸資投資相關限制並複核發行辦法或發行計畫及存託契約中載明得兌回股份之陸資身分限於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暨其持股限額等相關投資限制規定、及對兌回權利之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