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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年12月03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檢查表」(詳如附件2),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28日證期(發)字第0990053849號函辦理,並依99年12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63558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避免初次發行台灣存託憑證案件於辦理詢價圈購前所表彰之股票於掛牌當地股價異常變化,致有損及我國投資人情事,承銷商向本公會申報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購公告時,須檢附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申報日前三個月股價變化之評估(範例詳如附件3),如有異常則暫緩辦理圈購及申購作業,並俟股價異常變化情事消失後,再重新辦理相關作業。
三、另,承銷商會員應於訂價日當日中午十二點以前,向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本公會申報並副知證期局,有關台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票自向證交所、櫃買中心送件申請至承銷訂價日前一日為止,股價是否有異常變化之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