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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年10月08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5條,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0月6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47074號函准予備查。
二、請 貴公司於辦理相關作業時,確實注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3條等,有關緘默期之規定,並就受理圈購日前後預計承銷價格之可能範圍與實際價格不一致乙節,注意避免投資人產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