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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年07月16日

主旨:
公告修訂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並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7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20017號函辦理。
二、鑑於主管機關開放大陸機構投資人來台投資,爰修訂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5條、第7條及第10條,證券商對大陸機構投資人得免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第5條)、免票查(第7條)、免提供資力證明文件(第10條)。
三、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下載修正後之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