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期不定額方式申購境外基金,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令規定,暨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5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15005號令辦理。 二、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條文修正對照表,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5月21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150053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