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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年04月23日

主旨:
公告本公會「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份承銷商之分配原則」(如附件),自即日起向本公會辦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者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9年4月20日本公會第5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公會96年6月27日中證商電字第0960001084號函所訂之「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份承銷商之分配原則」並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