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會「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份承銷商之分配原則」(如附件),自即日起向本公會辦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者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9年4月20日本公會第5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公會96年6月27日中證商電字第0960001084號函所訂之「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份承銷商之分配原則」並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