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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年04月23日

主旨:
承銷商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之相關作業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9年4月20日本公會第5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處理費乙節,承銷商得視案件狀況於詢價圈購及承銷公告中明訂是否收取圈購處理費,承銷案件如明訂應收取圈購處理費,以向獲配售圈購人收取為限,且各承銷商得視案件狀況、市場需求及客戶差異等因素,就不同獲配售人之圈購處理費作差別收費。
三、本公會96年3月15日中證商電字第0960000466號函並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