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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年03月23日

主旨:
公告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0條之1新增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10790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為建立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通報機制,爰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增訂第20條之1,「證券商從全球具一定公信力之財經專業媒體或複受託證券商得知外國有價證券之標的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情事或複受託證券商本身發生財務困難有違約情事者,證券商應於知悉確認後立即通報本公會。」
三、當全球具一定公信力之財經專業媒體(如路透社(Reuters)或彭搏社(Bloomberg))報導外國有價證券之標的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情事時,本公會為及時了解 貴會員客戶之投資概況, 貴會員應依上開規定於媒體報導當日上午十一時前完成通報(遇例假日則於上班第一天),以便本公會彙整轉報主管機關(若貴公司無客戶有投資該檔有價證券,亦應回報本公會)
四、上開通報請 貴會員依本公會訂定格式通報,並e-mail至lucylai@mail.twsa.org.tw,本公會聯絡窗口:賴育新27374721-710。
五、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及通報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