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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年01月20日

主旨:
有關證券商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接受投資人開戶所簽訂受託契約相關措施,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0980069101號函辦理。
二、主管機關考量國內期貨商之經營現況及拓展業務範圍之需求,且為促進期貨市場與證券市場間之衡平發展,業於98年11月6日發布「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對等開放期貨經紀商得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
三、為使投資人、證券商及其證券交易輔助人三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商委任證券交易輔助人代理接受投資人開戶者,應請於契約中增訂「證券交易輔助人因本契約代理證券商與投資人為法律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條文,並於契約各當事人簽章處書明各方當事人簽署欄位,俾開戶時交由投資人、委任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三方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