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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8年12月28日

主旨:
本公會為持續追蹤執行機關核發執行命令情形,並利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本案進行控管,以達降低執行命令之目標,惠請 貴公司權責人員於每月10日前務必填寫上個月「證券商辦理執行命令情形明細表」後回傳(調查期間:98年12月至99年6月止),俾便憑辦,請 查照。


說明:
一、為有效提高執行效率並避免證券商作業困擾及成本負擔,本公會建議集保公司研議建置執行命令相關資訊與作業之電子化傳輸系統,提供各執行機關辦理強制執行作業使用,集保公司採行本公會建議,完成以架設專線方式受理執行機關之查詢案件,司法院及法務部並分別行文請各地方法院及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於今(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據估計,各執行機關若落實執行集保新系統,證券商處理執行命令件數,約可減少70~80%執行命令的量,為持續了解執行機關核發執行命令情形,業已商請5家主要證券商持續統計7月至11月份執行機關核發執行命令情形,依渠等所提供數據分析,執行命令件數已大幅降低至45.7%。惟5家主要證券商收到執行命令件數約占整體證券商總件數40%,為充分了解執行機關是否已確實就未具執行效益之執行命令,不再核發執行命令,爰仍需請 貴會員持續統計98年12月至99年6月止之「證券商辦理執行命令情形明細表」,俾便本公會進一步請司法院及法務部要求所屬執行機關確實執行集保新系統及支付證券商處理執行命令之成本費用。
三、基於上開原由,惠請 貴公司權責人員於每月10日前務必填寫上個月「證券商辦理執行命令情形明細表」後回傳(調查期間:98年12月至99年6月止),俾便本公會充分瞭解執行機關採用集保系統後之實際效益(無案件者亦請回傳),相關調查表詳如附件, 貴會員亦可於本公會網站上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