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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8年05月27

主旨:
為協助企業籌資,發行公司申報以償還98年12月31日前到期或可賣回之可轉換公司債為資金運用計畫項目者,放寬免依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範」第四條之股數計算相關規範。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5月22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18997號函辦理。
二、請各承銷商會員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按季確實評估計劃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