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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8年02月20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肆、六,「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參、六及「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4條之1(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2月13日金管證一字第0980004019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