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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7年10月14

主旨:
配合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修正增訂證券商業務人員於執行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應佩帶登記證,檢附修訂之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相關規範,請 查照。


說明: 旨揭修訂之標準規範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23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50860號函准予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