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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7年07月09

主旨:
公告修訂「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收取手續費自律規則」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及第8條條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6月20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19212號函辦理。
二.有關證券商收取手續費率得逾成交金額千分之1.425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修訂其相關規章條文,爰配合修訂旨揭自律規則第二條第一項及修訂第六條第一項與增訂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三.為健全證券商之經營體質,共謀證券市場之發展,加強會員自律,修訂前揭自律規則第二條,規定證券商會員自訂手續費率應充分反應手續費收取之合理性,並於變動成本項目,增列包含違約損失準備、投資人保護費等項;暨修訂第三條及第五條,增列會員自訂手續費率及從事廣告宣傳,應注意維持同業和諧與合理競爭秩序,避免發生不當競爭情事。
四.另為公會會務運作與會員收取經紀手續費率之自律與管理,有必要深入了解會員手續費收入與折讓情形,並因應前揭說明二證券商手續費率書面申報改採透過證券商單一窗口申報後,有關原自律規則第六條規定會員應以書面副知本公會乙節之後續作業方式,增訂自律規則第八條第一項,明訂本公會得透過證券商單一窗口取得會員申報之手續費費率標準,及得透過其他方式(指與證交所連線)取得會員證券商已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包含總帳科目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等月計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