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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7年04月28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第14條之4、第17條、第18條、第26條、第30條之4及第33條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其中第14條之4、第18條、第30條之4及第33條修正部分,遇有發行公司本(97)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之96年度盈餘分派案,所分派員工分紅配發股票紅利部份,其股利所屬年度係於96年度(含)以前者不適用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4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10762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配合96年11月9日公告修正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3條第2項,及97年2月15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01347號令釋,修正本公會「自律規則」第17條及第26條,有關興櫃股票公司之轉換價格相關規定。
   三、配合「員工分紅費用化」自本(97)年度起實施,上市(櫃)公司本(97)年度之股利係於98年度分派,嗣後其員工分紅配發股票的計算基礎,係以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爰修正本公會「自律規則」第14條之4、第18條、第30條之4及第33條規定。
   四、自本次修正條文公告日後,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具有股權轉換(交換、認股)性質之各種有價證券,遇有發行公司本(97)年度股東常會決議之96年度盈餘分派案,所分派員工分紅配發股票紅利部份,其股利所屬年度係於96年度(含)以前者,不適用說明三修正條文部分,承銷商會員並應輔導發行公司於發行及轉換(交換、認股)辦法中載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