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97年03月17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1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09710號核備函 辦理。
二、鑑於近年證券市場生態丕變,證券產業競爭激烈,經營環境日益艱鉅,證券商 之經營體質與財務業務是否健全、證券市場是否能健全發展及投資人交易環境 是否安全,本公會有義務防範於未然,爰此有必要修正本公會相關自律規章, 要求會員發揮自律自愛精神,加強會員自律。
三、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會員自律事項之周延化,增訂會員應共同信守之基本要求:「會員不得 有破壞同業和諧、合理競爭秩序或其他不當競爭之情事」(第四條第五款)
(二)有關會員處分內容,為增加處分彈性與運作:
(1)增列警告選項(第十二條第一項)。
(2)將原規範必須同時為違約金處分之規定修正為得視情節輕重選擇為之 (第十二條第一項)。
(3)將違約金最低金額50萬調降為30萬元,以與會員入會自律基金一致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為使受處分會員有再補充更詳盡資料之機會及使申覆處理更翔實、更具彈 性,修正原規定紀律委員會應於申覆書送達後30天內,就申覆有無理由作 成意見書之時間修正為60天(第十四條第三項)。
四、檢送修正後本公會會員自律公約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