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97年02月20

主旨:
檢送「證券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第7條修正規定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2月13日金管證二字第0970005743號函辦理。
二、有關證券商自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回訓課程部分,前經本公會建議修正「證券商 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第7條,將有關證券商自辦財富管理業務 人員回訓課程部分改採事後申報備查,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修正。
三、請 貴會員自即日起,將自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回訓課程訓練證明文件於該員受訓 完成後十日內,將該資料登錄於本公會網站證菁學院申報專區內,以供備查。
四、檢附該函文及修正條文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