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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7年01月28

主旨:
檢送本公會依據主管機關96年11月20日令規範證券商不得受託買賣大陸地區註冊之公司在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巿場以外之其他證券交易巿場掛牌之有價證券建議標的明細供參,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公會97年1月9日第一次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1月20日令規範證券商不得受託買賣大陸地區註 冊之公司在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巿場以外之其他證券交易巿場掛牌之有價證券 (含股票、存託憑證等)。
三.由於前開規範之範圍甚廣,為使證券商於執行上有一致性之遵循標準,因此本公 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委員會業成立工作小組,定期審查並篩選依規定不 得受託買賣之大陸地區註冊之公司在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巿場以外之其他證券交 易巿場(初期先以交易量較大之美國、德國、英國及日本地區證券交易巿場為 主)掛牌之有價證券建議標的明細,俾提供予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商業者參 考,惟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不得受託買賣標的仍需請各業者自行審視。
四、檢送本公會依規定篩選出證券商不得受託買賣美國、德國、英國及日本證券交易 市場有價證券之建議標的明細如附件一供參,本公會已盡可能篩選前開外國證券 交易市場不得受託買賣之標的明細,若尚有疏漏,係屬非目前資訊系統及本公會 能力範圍所能篩選出者,本公會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本份文件並已置於本公會 網站上(網址:http://www.csa.org.tw/公會法規/外國證券),且將於每月月 底定期更新,請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商嗣後逕自上網查詢,本公會將不再發 函通知。
五、另為周延起見,避免證券商誤買不得受託買賣標的,建議證券商可請投資人簽署 聲明書,聲明其委託買賣之標的均屬合法,無主管機關規定不得買賣之標的,檢 附聲明書範本如附件二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