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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6年06月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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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修正本公會95年11月23日中證商電字第0950002100號函所訂之「承銷商先行保留自行認購部分承銷商之分配原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自即日起向本公會辦理申報承銷契約案件者適用,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公會第4屆第3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