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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6年06月27

主旨:
為利 貴公司內部承銷業務人員登記之管理,請各證券承銷商會員自行訂定承銷部門人員組織圖,以明確區分須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辦理登記之人員,惟其工作是否涉及證券業務之執行,仍應實質認定,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9日金管證二字第0960013073號函及本公會第4屆第3次理事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