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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6年06月07

主旨:
修正本公會「證券商申請經營承銷業務場地及設備標準」第3條之1(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4日金管證二字第0960020058號函准予備查。。
二、有關證券商承銷部門辦公處所之設立及變更,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應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辦理登錄。
三、證券商內部稽核單位應對前述承銷部門辦公處所定期查核,並納入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四、證券商前述承銷部門辦公處所僅為協助總公司辦理承銷業務之一般行政辦公用途,不得從事其他營業行為,證券商如有違規使用,本公會得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協助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