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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6年05月04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2,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4月24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3047號函辦理。
二、另依說明一主管機關函示,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規定,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定行使認股權之程序等相關事項,而公司如考量減資換股作業及為簡化證券持有人名冊之確認,應可參照本次公告修正條文,於其辦法中明定暫停認股期間之規定。並請各證券承銷商及股務代理證券商會員,就主管機關上述函示事項,協助對其發行公司客戶宣導,俾利公開發行公司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