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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5年06月13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證券商承銷有價證券承銷公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申報承銷契約處理程序」之附件,自本(95)年10月1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6月30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25937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七。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本年10月1日起施行,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採詢價圈購方式辦理:自本年10月1日起,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詢價公告並開始受理詢價圈購之案件適用之;其中屬初次上市(櫃)案件者,並應依第22-2條規定辦理預詢相關作業。
(二)採競價拍賣方式辦理:自本年10月1日起,依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競拍公告並開始接受投標之案件適用之。
(三)採全數公開申購配售方式或洽商銷售方式辦理:自本年10月1日起,向本公會報備承銷契約之案件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