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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5年04月21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4月18日金管證二字第0950112170號函准予備查。
二、依再行銷售辦法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承銷商於承銷期間結束後應依附件2之格式,將有關申購、配售、繳款明細及特定人等明細資料,以電子媒體至少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