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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5年03月22

主旨:
公告本公會訂定之「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權益契約書範本」供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23日金管證二字第0950000392號令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5年3月2日台證交字第0950004115號公告發佈之「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作業要點」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經營客戶委託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之代理業務,款項運用標的為公債附買回交易、貨幣市場基金及債券型基金--類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商並可以其公債自營部位與客戶從事公債附買回交易。
三、本公會分別就款項運用標的為公債附買回交易及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類貨幣市場基金,訂定證券商、客戶及公債附買回交易商或投信或銀行需簽訂之權益契約書範本共三份如附件供參,建議證券商可依自家實務作業狀況與需求,自行整合權益契約書範本內容,以方便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