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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5年01月17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及「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9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50172號函及95年1月12日金管證一字第0940160152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后:
(一)為兼顧自然人參與初次上市(櫃)案件之權利,修正現行初次上市(櫃)案件採詢價圈購之案件,應提撥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公開承銷股數提撥10%至20%之額度,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二)證券承銷商辦理全數詢價圈購之承銷案件,得向圈購人收取圈購保證金。
三、檢附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及「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3)。
四、自公告施行後,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初次上市(櫃)案件核准函之案件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