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1條之1,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6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 1150345277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金融機構間跨業行銷效益,增訂證券商得依契約給付報酬予國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作推廣證券商品及服務之金融機構。 三、檢附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