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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年9月1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四條之十九及「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14520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明訂承銷商輔導發行人申報辦理募資案件時,應出具「發行公司是否應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境内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備案」之意見,及增訂相關檢查事項。
三、檢附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四條之十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修正「上市、上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案件檢查表」如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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