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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2年01月13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自律規範」部分條文,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11015166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第四條(充分瞭解客戶):增訂強化證券商瞭解客戶與審查作業程序(KYC)。
(二)第六條(適合度):明訂證券商基金風險等級分類之相關規定、證券商紀錄保存年限及應建立監控機制。
(三)第八條(人員薪酬考核):將業務人員辦理客戶適合度評估之妥適性及不當銷售行為等相關規定納入人員薪酬與考核項目並建立懲處機制。
三、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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