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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10月19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四條之十八、「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證券承銷 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 評估查核程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 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部分條文, 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請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145665號函辦理。
二、為發揮承銷商專業輔導功能,協助企業永續發展,本公會修正承銷相關規定,明定承銷商輔導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 人辦理申報募資案件時,應將永續發展相關事項納入輔導評估流程,輔導公司推動及重視永續發展,查閱公開說明書及永續報告書,以了解公司是否確實依規定於公開說明 書揭露推動永續發展相關事項,並載明於評估報告中,另與相關主管晤談,以了解公司推動永續發展之執行成效及後續採行措施。
三、檢附旨揭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至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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