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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1年10月18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核程序」及「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自公告日起施行。。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0月13日金管證發字第11101415942號函同意核備。
二、為強化第一市(櫃)公司募資案件之評估事項,明訂
(一)證券承銷商應評估外國發行人辦理募資案件是否有「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條之一所列之情事。
(二)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檢具健全營業計畫書者,證券商應分析其提出之營業計畫書是否健全、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三)證券承銷商對第一上市(櫃)公司募資案件之保薦期間,由現行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二個會計年度延長至三個會計年度。
三、檢附「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1、「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核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2、「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四條之十五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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