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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0年05月1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10,自公告日起施行部分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5月4日金管證券字第 1100336723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避免爭議,明訂承銷商應輔導發行人於申報發行具有股權轉換(認購、交換)性質之公司債時,於 發行與轉換(認購、交換)辦法中,訂明債券到期時還本付息之款項支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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