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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年08月10日

主旨:
公告修訂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7條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第20 條,並自即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8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二、明定證券商辦理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接受委託人行使權益事項應留存紀錄且至少保存一年,爰修訂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7條(附件一)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第20條(附件二)。
三、檢附本案相關修訂後條文及修訂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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