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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年04月23日

主旨:
公告修訂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第二十三條,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4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335576號函辦理。
二、考量增進證券商有效運用營業據點使用空間,開放證券商在建立資料保護及內部控制制度等配套措施之前提下,得將 委託人簽訂之受託契約 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方式儲 存,契約原本可不置於營業處所,以符合實務需求。
三、證券商未放置於營業處所之受託契約,應注意存放地點、環境及設備之安全性,並加強存取保管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訂定 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重點:
(一)存放地點、環境及設備之安全性:
1、存放於專業倉儲公司時,需選擇合法立案,設有資料保全措施之倉儲公司。
2、存放證券商其他閒置處所時,應於原有門戶設置保全系統及門禁管理,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所儲存之資料。
3、應建立未放置於營業處所之受託契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制度內容應包含資料存放方式、調閱資料規則及儲存地點管理等規範,並訂定相關 內部稽核制度。
(二)如以媒體方式儲存受託契約,電子設備規格及相關資安防護之規範:
1、電子設備規格:各證券商採用之系統及設備不盡相 同,如欲採用以媒體方式儲存者,系統設計應符合所 規範之相關資安防護及儲存之要求。
2、相關資安防護作業流程:
(1)登入系統應有身分密碼之驗證確認。
(2)應完整留存登錄及存取之軌跡紀錄。
(3)以媒體方式儲存之受託契約應設有限制修改原始檔案之機制,避免檔案遭竄改。
(4)外部單位進行查核時,須能完整提供以媒體方式儲存之受託契約,且能依查核需求即時列印提供。
3、檔案保存期限: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4、其他:
(1)資料管理:以媒體方式儲存之受託契約,應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2)系統故障之機制:無法當日修復者,如遇外部查核,應能適時提供受託契約原本。
(3)資料毀損之申報:如證券商發生設備故障或作業疏 漏導致媒體方式儲存受託契約之資料毀損,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其原因事實及改善 情形向本公會申報。
四、檢附本案相關修訂後條文及修訂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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