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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年02月04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2、第12條、第14條之4、第18條、第30條之4及第33條規定,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 1080140298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訂變更股票每股面額案件,轉換(認購)價格於新股換發基準日,按面額變更後普通股股數變動之比例調整。
(二)參酌發行人暨股務作業時程,明訂遇變更股票面額時,具普通股轉換(認購)權之各有價證券停止轉換期間。
(三)因應實務作業特別股實際發行價格可能與暫定發行價格不同,增訂實際發行價格與理論價格差異達10%以上應評估 事項相關規範,俾利依循。
(四)配合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行國內轉換公司債疑 義」IFRS問答集,刪除第14-4條、第18條、第30-4條、 第33條有關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 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以「調整前轉換價格」 為基準之反稀釋調整公式,以避免誤解誤用。
(五)配合公司法104年5月20日修正意旨,紅利之分派對象乃限於股東,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故應分配予員工之分派應為「酬勞」而非「紅利」,爰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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