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修訂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5月6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12164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本次修正有關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於交易前及成交後之對帳單月向委託人揭露前項相關費 用與其收取方式。前開費用有關手續費之揭露方式應敘明內含或外加之固定比率或區間比率範圍方式為之。三、檢附本案相關修訂後條文及修訂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