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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8年0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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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修訂本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第四條及第七條,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5月6日金管證券字第108031216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訂重點為:
(一)在不損及投資人權益前提下,為達證券商營業處所優化目標,增加證券商營業時間內協助投資人取得所查詢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即時行情之方式,茲修訂旨揭
標準第四條。
(二)為求規範一致性,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規範,修訂旨揭標準第七條。
三、檢附本公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修訂後條文、本次修訂條文對照表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營業處所場地及
設備標準合格證明申請書,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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