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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年01月3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12(修正條文對照表詳附件),自公 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二、考量現金增資案件、具普通股轉換權有價證券自申報生效日 起至掛牌所需之作業期間兩者不同,為利上市櫃公司於股價非理性下跌時啟動庫藏股機制保護股東權益,將發行人承諾 申報現金增資募資案件日起至掛牌後不得買回公司股份之期 間,由現行三個月調整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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