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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年03月3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自律規則」第4條之2(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並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3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 1070308018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兼顧發行公司現金增資籌資案時程之作業彈性及債券持有人轉換之權益,明訂承銷商會員於輔導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案件時,應避免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暫停轉換(認購)期間與前各次具轉換(認股、交換)有價 證券到期日前之停止轉換(認股、交換)期間接續。
三、另依主管機關指示,請轉知貴公司股務代理部門於協助公司安排無償配股、現金股息、現金增資及減資等相關作業時程時,應儘量避免時間接續而影響轉(交)換公 司債持有人行使轉(交)換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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