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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年10月11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 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詳如附件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詳如附件2)暨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 行記載事項 要點(詳如附件3),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0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38207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強化轉換公司債轉換溢價率合理性之評估,增訂承銷商評估報告轉換溢價率訂定為101%(包括轉換溢價率以101%為區 間底部)者, 應評估及說明轉換溢價率訂定之原因及考量因素、公司股價變化情形及所訂溢價率合理性、對股本、 獲利 稀釋程度及經營權之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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