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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年08月2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 法」(以下簡稱『再行銷售辦法』)附件一「承銷有價證券競 價拍賣投標單」 格式(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據106年8月24日本公會第7屆第9次理事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配合『再行銷售辦法』第13條規定,增列投標單有投標數量 超過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者,亦屬不合格標單,不得參與競價。
三、另考量『再行銷售辦法』第35條業已將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併 入屬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得投資國內證券之對象,爰刪除聲明事項第35條第3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調整項次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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