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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年08月17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1)、「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2)暨「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3),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15日金管證發字第 1060025718號函同意備查。
二、為使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價格訂定更具彈性及合理性,本公會業已106年8月17日中證商電字第10600045852號函公告 承銷價格訂定與興櫃價格連結例外適用規範,爰修正「證券 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再行銷 售辦法』)第8條、第24條、第30條暨「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 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5條之2,增訂初次上市(櫃)承銷案件承銷價格訂定應符合興櫃基準價格一定成數之但書規定,並自106年10月1日起實施適用
三、為提高初次上市(櫃)案件採公開申購配售之數量並兼顧承銷 價格發現功能,修正『再行銷售辦法』第31條、「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3條,明訂初次上市(櫃)案件採部分競價拍賣部分公開申購方式辦理者,其過額配售部分應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及修正暫定、實際過額配售數量之認定方式,並自106年10月1日起向本公會申報競價拍賣約定書案 件適用。
四、修正『再行銷售辦法』第73條有關普通公司債、金融債等洽 商銷售對象資格之準用條次,及修正『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第10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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