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106年08月01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 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作業規範」及 「證券商採網際網 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具備之相關受 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如附件,並自即日起 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開放證券商受理投資人使用應用程式介面(API)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服務作業等規範,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1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09191號函同意照辦,業將API規範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7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24026號函同意備查。
二、證券商如提供加值服務應由投資人自行設定參數與決定買賣之執行,不得涉及個股推薦與投資顧問之服務。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