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布日期:106年07月03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 條之二、第七條、第十條之二、第十四條、第三十八條修正 條文及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範本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 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30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495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配合主管機關106年4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03019號令,放寬非專業投資人買賣國外各類ETF,修正第六條之二規定。
(二)刪除第七條第三項,就已開立其他帳戶之委託人依本條規 定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應確認委託人身 分,並留存確認委託人身分相關證明文件。
(三)配合主管機關106年4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03019號令,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之非專業投資人始得買賣正向不 超過二倍及反向不超過一倍之槓桿或放空效果ETF,增訂第十條之二規定。
(四)配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第十四條,增訂以電子設備方式告知投資人須知及留存相關 作業過程軌跡規定。
(五)依主管機關106年2月20日證期(券)字第1050053160號函修訂,鑒於主管機關同意複委託課程上滿2次(相當於執業6年)得併入在職訓練辦理,配合修訂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增訂「但已參加二次以上者,不在此限。」等文字。
(六)依本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二訂定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範本,並 予以整併詳附件。
三、旨揭修正條文及風險預告書範本,貴會員亦可自本公會網站 下載。(http://www.csa.org.tw/csadef.asp)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