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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年06月15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再行銷售辦法』)暨「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以下簡稱『自律規則』),自公告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6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964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再行銷售辦法」:
1、為避免證交所及證券商競價拍賣相關作業系統之修正幅度過大,參酌債券次級市場交易採百元報價,明訂可轉換公司債之投標價格一律以百元價格計算。
2、修正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承銷案件之最低 承銷價格,應不得低於理論價格扣除流動性貼水之九成。
3、排除轉換公司債之首日掛牌價格及承銷商自行認購部分之承銷價格,適用以所定最低承銷價格之一定倍數 為上限之規範。
(二)「自律規則」:考量轉換公司債如採競價拍賣辦理,係以債券發行價格為競價項目,為明確發行條件,明定用以 計算轉換價格之基準價格,應以向本公會申報競拍約定書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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