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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年12月29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詳如附件1)暨「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價格計算書」範本(詳如附件2),前揭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向主管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案件開始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53448號函准予備查。
二、修正『自律規則』第四條之三,將具普通股轉換權之有價證券閉鎖期,由發行後至少一個月延長為至少三個月;另配合前揭閉鎖期延長,修正第四條之十二,發行人承諾申報籌資案件日起至掛牌後不得買回公司股份之期間,由現行一個月延長為三個月。
三、另為強化可轉債承銷價格訂定之評估及資訊揭露,修正「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價格計算書」範本,於轉換價格之訂定合理性說明項下,增訂總體經濟、產業趨勢、公司財務、經營績效、擔保情形或其他條件設計等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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