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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年11月29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44326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提升詢價圈購之合理性,並考量承銷商之母、子公司因互有管理政策上之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明訂承銷商之母公司、子公司及各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配偶及子女,為詢價圈購拒絕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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