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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年11月28日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43657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三條,修正證券商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向委託人說明可能風險及與委託人簽訂推介契約,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暨修正推介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增訂第五項第五款證券商向委託人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評估委託人投資能力,並根據合理之資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規定。
(二)修正第九條,刪除證券商進行安定操作之有價證券不得為推介標的及經紀部門所推介之有價證券自營部門不得為相反方向買賣之限制,並增訂證券商應訂防範利益衝突內部控制制度及增訂經紀部門推介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提供之研究報告發布後,證券商及其人員不得於外國證券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內進行該研究報告建議標的之買賣,如該研究報告係於外國證券市場交易時間內發布,應於次一營業日外國證券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後方得進行買賣。」規定。
(三)增訂第十條之一,允准研究報告得提供予非客戶,並增訂相關規範。
(四)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修正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紀錄及研究報告之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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