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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5年11月09日

主旨:
公告修正本公會「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1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2159號函准予備查。
二、因應近年企業併購活動盛行,依法令規定進行收購發行新股,除股份轉換取得股權外,尚包括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公司概括承受,或依公司法第185條受讓營業或財產。為符合實務運作,增訂收購營業或財產之相關查核程序,且如未取具擬制性財務報告者,承銷商應敘明原因及所採取之其他替代查核程序,並蒐集其他足夠證明之佐證資料進行必要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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